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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单位需要工伤赔偿。 1、员工外出期间受伤,因工外出的,属于在工作中,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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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单位与职工的关系是雇佣还是劳动关系 如果是雇佣关系,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所谓的营养费就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只有住院期间有,青岛地区每天20元的补助标准,不住院没有此项,护理费也只有住院期间才支持,具体标准可以按照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损失确定,也可以按照户口性质确定,按照户口性质即城镇标准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计算每天差不多68.4元,误工费原则上可以计算至评残前一天,按照受伤职工的实际收入损失确定。 如果是劳动关系,那么职工构成工伤,如果公司为其投了工伤保险,建议及时的申报工伤以便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赔偿项目,如果没有投交工伤保险或者过了30天的申报期限,那么所有待遇只能由单位承担,所谓的营养费、误工费如前所述,误工费在此处成为停工留薪期工资,需要根据实际病情,对照山东省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对应几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待遇不变,其他的工伤待遇可能需要职工个人确认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来确定。
很遗憾,不是工伤,无法主张公司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员工只要付出劳动,单位就需要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如果员工受伤没有付出劳动,那么应该按照病假给员工支付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80%。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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