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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
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而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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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范围: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共同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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