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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而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
在《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破产费用又要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因此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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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 (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 (3)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共同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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