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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由

2021-11-10
一、立项申请。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并在评估前附上财产目录和相关会计报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是否进行评估,并通知申请人及其主管部门。据此,申请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二、资产清查。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资产占用单位进行全面资产、债权和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并进行鉴定。三、评估估价。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盈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受委托评估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四、验收确认。委托评估的占有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进行审核、验证和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发出确认通知。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审查。

相关法规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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