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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二章提取条件中的第四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或退。具体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操作。第四条职...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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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宁波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1.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 2.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 3.购买商品房期房的 4.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 5.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 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 7.大修自住住房的 8.翻建自住住房的 9.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不含住房循环贷款、加按揭等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一式三联的《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应正确填写《支取申请书》除金额外的所有内容,并在第二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鉴章; 2、职工持《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面二份,反面一份)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住房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细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银行卡或定期存款单;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4、职工持银行卡或存款单到指定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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