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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2020-07-23 16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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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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