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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二章提取条件中的第四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或退。具体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操作。第四条职...
宁波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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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租赁提取公积金条件(1)以市场租赁方式租赁住宅的无住房员工(2)租赁公共租赁住宅的员工(3)享受廉租住宅实物租赁的员工(4)享受廉租住宅租赁补助金的员工(5)享受公共租赁住宅租赁补助金到市场租赁住宅的员工。自营、改建、大修自营住宅提取条件(1)在农村建设自营住宅(2)改建自营住宅的;(3)大修自营住宅的;住移贷款提取公积金条件的住房转移贷款提取。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条件职工取得住房贷款,提前结清贷款时的提取。员工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条件(1)员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市中心发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2)员工取得市各分中心发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职工取得商业性贷款提取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的。退休,离职提取公积金条件(一)职工退休;(二)职工工作调动并且户口迁出宁波市;(三)职工出国定居;(四)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宁波市;死亡,重病提取条件(一)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二)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三)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失业人员提取条件(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5年;(二)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条件(一)申请主体:适用于市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二)申请条件:取得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且签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的。购买商品(二手住宅)提取条件(一)购买期待住宅的;(二)购买现在的住宅没有制作住宅生产证的;(三)购买现在的住宅制作住宅生产证的;(二)购买住宅改建住宅提取条件(一)购买住宅改建住宅没有支付住宅生产证的;(三)购买现在的住宅改建住宅制作住宅生产证的;(四)购买现在的住宅直接购买住宅没有收到住宅生产证的;(二)购买商品房已经收到住宅生产证的;(三)购买现在的住宅没有申请住宅生产证的;(四)购买现在的住宅直接购买住宅的;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一式三联的《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应正确填写《支取申请书》除金额外的所有内容,并在第二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鉴章; 2、职工持《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面二份,反面一份)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住房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细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银行卡或定期存款单;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4、职工持银行卡或存款单到指定提取现金。
宁波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解放南路166号电话:(0574)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但是需要满足提取条件才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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