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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第二章提取条件中的第四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取或退。具体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操作。第四条职...
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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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馀额的,首先由所属公司验证,发行提取证明书。2、员工应持提取证明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天内作出允许提取或不允许提取的决定,通知申请人3、允许提取的,请求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各地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馀额:1、购买、建设、重建、重建住房2、偿还购买住房贷款的本息3、租赁住房,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4、退休、退休5、出国定居6、员工死亡、被宣布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劳动力相关法律规定的9、终止劳动力相关条件。
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一式三联的《鄞州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应正确填写《支取申请书》除金额外的所有内容,并在第二联加盖单位的财务印鉴章; 2、职工持《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面二份,反面一份)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住房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细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银行卡或定期存款单;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4、职工持银行卡或存款单到指定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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