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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
宁波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1.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 2.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的 3.购买商品房期房的 4.购买二手房(即存量住房) 5.在房屋拆迁中,购买商品房未申领房产证的 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 7.大修自住住房的 8.翻建自住住房的 9.取得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不含住房循环贷款、加按揭等贷款)的职工,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
宁波公积金提取地点: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三楼,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业务受理时间8:30—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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