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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于有抵押的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2-08-29
目前,很多房产存在抵押权。中确实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这种原则的适用要区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只适用于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而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情况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已造成损失的具体责任如何划分?《》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己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己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己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纠纷中,小钱的房产在租赁前已经进行抵押,属于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范畴,银行有权利对小钱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小钱在出租房屋时没有书面告知大刘该房产己抵押,因此造成大刘的损失,小钱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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