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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后,工伤认定无效,当事人因该工伤认定取得财产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
收到二审判决书,即可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因为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工伤认定被二审撤销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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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二审判决书,即可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因为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工伤认定被二审撤销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收到二审判决书,即可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二、二审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原件只是供人社局审验,复印件由人社局收取。
等待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但不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原工伤认定决定已经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废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人民法院不可以按工伤进行裁判。因此,只能等待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不受理经撤销后,应当补正缺失的材料,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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