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的,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可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 若寄递企业未经收件人...
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你在两年之内不主张权利,你就丧失诉讼权利,而这种主张并非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1、首先打电话给派件的快递员,询问是怎么回事,并商量解决方法。若快递员不能解决,可以找快递公司处理。也可以让卖家进行处理,买家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2、还可通过电话或者登录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 《快递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很多快递员工作时自备交通工具。对于此种情形中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员每送达一件快递物品,公司支付若干元,没有保底工资,也就是快递员完成了送达才有报酬,没完成则没有,尤其在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这两点看,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是民事关系中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件计酬,但快递员事实上从属于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故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就自备工具的快递员而言,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物品,表明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没有自主权。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的任务,但期限内某段时间是工作还是休息则由承揽人自行决定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物品送达,这一般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点上,快递员服从公司的安排指挥。至于报酬方面有无保底工资,是计件还是计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综上所述,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人已浏览
1,546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8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