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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
楼上的说了一些,我说些没说到的,合同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就是说,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是可以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当然就是不产生合同上的效力,比如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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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建议重新选举业委会,同时以新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上一任业主成员,要求返还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根据业主大会所要决定事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此时,需要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该决议才能有效。 2、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此时,只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决议就能有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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