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里没有公积金这一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
1、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福利,法律没有规定强制缴纳,但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要求给于现金补贴。 2、公司应当在实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而与房有关系的提取是需要住房类的,如果是商业使用是无法满足提取条件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租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有单位办理,是需要劳动合同的。 个人没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不是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因此未缴纳公积金并无违法之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75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1,8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