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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所有的发起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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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所有的发起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设立成功的,由法人承担。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均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情况:一、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由分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与债权人有债务约定;可以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但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公司未成立的,债务由公司发起人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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