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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顺利成立,那么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公司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那么,当公司设立失败,因设立行为产生费用该如何承担呢?由于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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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均规定,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情况:一、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由分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与债权人有债务约定;可以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但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如果顺利成立,那么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公司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那么,当公司设立失败,因设立行为产生费用该如何承担呢?由于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承担。因部分投资人欠缴出资或者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已发生的设立费用以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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