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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2022-06-03
以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1、不定期租赁合同; 2、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的除外; 3、货运合同的承运人; 4、加工承揽合同的定做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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