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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提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但需要注意...
根据规定法院会强制执行探望权标准如下: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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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执行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随时请求执行庭恢复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提供财产情况或者确实无可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要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此外,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也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 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调解书不得再行起诉,但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如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除外。 3.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要切实教育当事人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要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 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2、不可泛妨碍子女人身权 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的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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