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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制执行问题探讨

2024-11-14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当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所拥有的房屋及生活物品超出了他们日常生活所需时,人民法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得以维持、并为其提供满足最低居住需求的住宅以及普通生活必要品的前提下,对多余部分进行执行。然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不包括其唯一的固定租赁房屋、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其他房产以及唯一一住房面积过大的情况。因此,在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之外,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也可以被执行。

相关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被执行人的唯一一住房面积过大;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均可视为超过生活所必需,此类情况下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也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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