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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具有哪些权利

2021-11-30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规范拆迁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务院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可以总结出被拆迁人的以下权利:(1)知情权:即征地批准或征收决定作出后,拆迁人应充分说明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标准及相关法律政策。(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3)依法要求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的权利。(4)选择拆迁补偿和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转换。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确定。(6)评估结果的审查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有权提起审查。(7)申请鉴定权:被拆迁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8)申请裁决权: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或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或者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拆迁人的权利穿插在整个拆迁项目中,每一项都必须严格捍卫,以确保最终的拆迁补偿合法合理。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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