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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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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个人来说约束并不大。本身这个保密合同就是无效的,保密与竞业限制补偿费是在离职后才计算的,在职期间是不会发放的,即使发放也只是对当时有效(即当月),离职后如果没有保密费便不受此约束,你所说的条款已经违反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你们两者的关系属于不对等的,其实不管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合同,其内容均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如果企业要求你保密,就必须支付两年的工资(至少应按你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70%补偿),一般企业很少会支付的,所以目前在保密合同实践中是很难执行的。
保密协议中主要是劳动者单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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