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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员工要求补偿社会保险的请求 不知道在安徽什么地区,实践中大部分都区仲裁委员会都不会受理补缴社会保险案件,因此,对于员工提出的要求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仲裁委员多不会受理,会驳回其诉讼请求,告知其向劳动行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如果您所在的地区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社会保险案件,您无需担心,原告只有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稽核部门反应和投诉由他们来处理。 如果您所在的地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您可以提出每个月工资中有300元的社保补助,要求员工退还这部分费用。并且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保险,员工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数额的,员工承担的这部分需要员工支付。 2、关于意外保险能否作为在公司上班的证据 据您所描述,意外保险是公司领导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单凭这一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员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员工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例如:工牌、工资条、考勤记录、单位盖章的书面文件、工作日志等等。 如果对方还有其他证据能提供,不建议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司还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会影响仲裁庭对公司的印象,对公司不利。 3、关于要求补发加班费问题 员工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行为,他需要举证证明每周上6天班,并且每周的总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如果他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他的请求。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对加班的举证很严格,员工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得到支持。 4、对本案的建议 看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建议与员工先行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当然,如果对方证据并不充分,不用与其协商,直接由仲裁庭来裁决。
责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职责,不属于法院的职责,在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通知银行扣缴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如果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则是可以受理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2年内未发现、报告、投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发生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其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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