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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中,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未办、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提出补办、补缴或支付经济补偿等请求的,可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裁决或判决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应予支持;对因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补办、补缴的,应分别不同社会保险类别,由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
仲裁后补缴社保的流程可以带上裁决结果以及工资条或者银行转账流水去社保站要求公司进行补缴,但是属于个人补缴的那部分,个人也得补缴;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根据上海市最近规定,补缴社保直接到社保部门提出,仲裁不予受理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 问题一、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有数项诉讼请求,其中有一项为判决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如何处理的问题。 答:我们认为,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相关讲话精神,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故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诉请中包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诉请可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作处理,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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