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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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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及lee律师 由于发生这种事情,我已经把网上能搜索到的相关法律网站都去过了 也看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教师法》以及关于仲裁及与社保相关的工资总额组成、缴纳标准等等 您给的网站也去过很多次了 但是由于学校多次口头表示,就是我去上班,也一定会工作得不愉快 所以我不想恢复劳动关系 现在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法关系成立 我如果要求学校赔偿由此造成的合同未满的工资损失,胜率有多大?(即赔偿工资到三期满) (合约上有写明,若由于一方违约,给另外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和损失大小,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我现在怀孕已有5个月,可就在上个月学校由于被另一个公司租赁用来办私立学校,所以后来的这个公司以我不能胜任他们安排的工作(到校食堂当服务员)为由,把我列入下岗名单之列,而且原学校还拖欠我2001年元月及2002年6、7、8工资至今没有下落。请问我该怎么办?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你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你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上述的情况的,你完全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是由于你目前怀孕的原因不适合现有工作的,用人单位把你列入下岗名单的,并不能算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是如果在你的怀孕期和哺乳期过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最后,你提到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一事。《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的违法行为的,你也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一)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与劳动者承担相同数额的赔偿责任,没有百分比的限制。 (二)连带赔偿责任是全部的赔偿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三)连带责任的承担是法定的,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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