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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大多由雇主承担,属于雇员过失的,雇员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或者第三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之规定: 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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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一般受伤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院发行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用的金额由一审法庭讨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决定。2、错误劳动费:根据受害者的错误劳动时间和收入状况决定。错误的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发行的证明书,受害者因残疾而持续错误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到剩馀日期的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错误工作费用按减少的收入计算的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根据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者不能提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最近业界员工的平均工资3、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决定。护理人员的收入,参照错误劳动费的规定计算的护理人员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用护理人员,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但是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有明确的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受害者无法恢复生活自立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的受害者确定残疾后的护理,必须根据其护理信赖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合确定护理水平。4、交通费: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基础的相关票据应与诊察场所、时间、人数、次数确定。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国家职工出差补助标准确定。受害者确实需要在国外治疗的,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者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必须赔偿。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7、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上述规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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