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接受计划生育...
本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夫妻自主安排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事故的;(二)采用窝藏、躲生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手段不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的;(三)围攻、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辱骂、诽谤、报复、伤害工作人员及故意毁坏其财产的;(四)做假手术、开假证明或偷取节育环等影响和破坏落实节育措施的;(五)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弃溺女婴的;(六)教唆、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超生的;(七)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7人已浏览
834人已浏览
3,307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