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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具有双重属性,但从根本属性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而是公法契约的一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以非强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觉履行为原则。行政合同的特征在于,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公益性,其产生、变更、消灭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行政合同是不受《合同法》约束的。
1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资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同意。 2在没有依法协商之前,公司单方面改变工资报酬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企业与职工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则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按原已达成一致的工资标准执行;二是解除劳动合同,老板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发经济补偿金。 3实践中有一个例外:如果企业与工会组织集体协商一致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减少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并不违法。
在签订集体合同后需要去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去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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