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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可以由《》调整?

2022-10-17
行政合同具有双重属性,但从根本属性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而是公法契约的一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以非强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觉履行为原则。行政合同的特征在于,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公益性,其产生、变更、消灭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行政合同是不受《合同法》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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