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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主张期限是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尚未竣工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主张期限是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尚未竣工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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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条件。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也就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2、如果发包人拒绝付款,承包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债权,对于拍卖所得的款项,承包人有优先求偿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风险提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协议折价前提是承、发包双方达成合意。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1、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2、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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