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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上公司对劳务工不需要赔偿。因派遣工的劳动关系不在公司,公司只要与派遣单位解除合作关系就可以,无须同时对派遣到本公司的劳务工作出补偿(重复补偿)。二、如果派遣到公司的劳务工因此受到损失的,由派遣单位解决。你们劳务工的损失,由派遣单位负责,事实上,你们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派遣单位之间一定有赔偿的,否则派遣单位也不会答应的,你们的权益只能由派遣单位来保障。
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4)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最高月工资不超过前十二个月的,是指劳动者在本条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平均月的平均工资的三倍。
公司解散,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款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无需赔偿。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应得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就是10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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