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地产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处以一年租金额50%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单位限期补办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变更产权关系转移他人的,其行为无效,由院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章所得,直至收回该房地产的使用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院房地产产权登记原则(一)公共住宅区、集中连片的所区和台站,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由分院代院登记领证。(二)可以界定清楚的所区、台站、住宅区及其配套设施,由使用该房地产的所代院登记领证。(三)地区房地产登记原则同上述二款,由院委托的管理单位代行分院登记领证职能。(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办理完毕后,原件全部交分院统一管理,无分院地区及京区单位的"两证"原件交院委托单位管理。房地产"两证"的影印件留所一份并报院基建局一份备案。(五)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两证"按本条等四款处理。(六)房地产报废、各种原因的灭失,要及时报院。(七)新形成的房地产,要及时办理"两证"手续,并在领到"两证"十日内报院备案。(八)"两证"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凡利用院房地产进行转让、合作建设、抵押、租赁、用于对企业或进行投资等,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他人,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行为。
房地产的使用单位,有对其使用的房地产申请开发经营的权利和优先承办开发经营的权利,有在委托范围内使用、管理的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6人已浏览
949人已浏览
4,767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