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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各使用单位之间的房地产争议,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中界定、确权,在此之前维持现状。有争议的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进行平等协商,接受院房...
当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从该单位事业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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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变更产权关系转移他人的,其行为无效,由院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章所得,直至收回该房地产的使用权。
院和使用单位使用、管理以及合理利用院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以促进科学事业发展为目的,要有利于院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基地、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基地的建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基建程序审批,擅自将房地产收益挪作他用,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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