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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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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成立没有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故意签订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类似于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密切相关。两者都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但两者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为:1。责任性质不同。合同责任是合同约定的债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数量、质量等具体要求,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债务的关系,不能适用违约金。2、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可以选择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际履行等。责任方式的选择权在债权人一方;但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基于信任利益寻求赔偿救济,属于弥补责任。
不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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