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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公示方式根据质押标的物种类有所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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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果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也就没有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质押合同最主要的公示方式就是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投保人对于用药并没有选择决定权,因此,该条款为保险人对非国家医保范围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免除,系免责条款,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对责任免除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保护商业秘密,不需要明示合同的存在,因为商业秘密权是法律创设的权利,不是合同创设的权利,被称为:“法律的默示义务”。职工对企业的保密义务基于其对单位的忠实义务的要求。既然约定了保密费,双方就应遵守,如果企业后以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以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拒付保密费。 实践中,很多人将离职的“保密费”与“竞业禁止补偿费”相混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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