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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
不可以。目前很多地方的酒店都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其实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所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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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其主要内容是告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是一些商业习惯的用语。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店堂告示是经营者的一种单方行为,由于店堂告示的内容无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而完全由经营者的意志确定,因此,店堂告示中容易出现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衡量经营者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应依据两条标准,一是店堂告示的内容对消费者而言是否公平、合理;二是店堂告示的内容是否单方面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在实践中,诸如“在本店寄存物品丢失,只赔五元”、“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店堂告示一律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认定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应考虑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消费者的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之中或者之后; (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与消费者受到的财产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财产损害必须是现实的和可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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