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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
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房屋修缮范围有: (1)室内无窗或通风采光面积不足的,如条件允许,可新开或扩大原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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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缮工程分类 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 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 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中修工程 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小修工程 2.5.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5.2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2.6综合维修工程 2.6.1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2.6.3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2修缮工程分类 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 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 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中修工程 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小修工程 2.5.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5.2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2.6综合维修工程 2.6.1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2.6.3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1、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3、房屋修缮,应注意做到:(1)与抗震设防相结合。在抗震设防地区,凡房屋进行翻修、大修时,应尽可能按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鉴定加固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中修工程也要尽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构造措施。(2)与白蚁防治相结合。在白蚁危害地区,各类修缮工程均应贯彻“以防为主,修治结合”的原则,做到看迹象、查蚁情、先防治、后修换。(3)与预防火灾相结合。在大、中修时,对砖木结构以下的房屋应尽可能提高其关键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房密集的院落,要尽可能留出适当通道或间距。(4)与抗洪防风相结合,对经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对经常发生山洪的地区,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台风袭击的地区,要提高房屋的抗风能力。(5)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易受雷击地区的房屋,要有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修理。4、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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