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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企业设置末位淘汰制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1-10-0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额外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仅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要证明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提出的培训和调整岗位,不能只在劳动者评价不合格方面解除合同。评价的最后一位也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仅要以最后一位淘汰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还要作证。需要注意的是,符合第40条规定的,使用者需要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追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因此,设置末尾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的,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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