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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无权处分,但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出售房屋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也不会影响房屋...
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合同对另一方没有法律约束力。配偶一方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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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合同对另一方没有法律约束力。配偶一方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夫妻一方代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配偶一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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