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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
(举报投诉)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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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机动车外,其他非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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