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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已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登记上牌)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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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目录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应当将营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报送市经信委。产品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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