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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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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登记办法)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申请登记上牌)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簿或者单位营业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市残联出具的证明。下肢残疾人员限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殊需求外,停止办理人力三轮车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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