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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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