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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是国际上流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狭义的风险管理是指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获得的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广义的风险管理是指所有与风险相关的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涉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测量、风险评估、风险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等制度。《食品安全法》在许多方面强化了风险管理原则,如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增加了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结果报告等规定;在风险评估方面,明确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法定情形;在风险监督管理方面,增加了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率,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风险沟通方面,增加风险信息沟通体系,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并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等。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应当遵守《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1、保险公司在对理赔工作的处理上缺乏风险管理的认识,单方面的追求业务量的增加,忽视了理赔风险的处理。公司理赔部门缺乏既有过硬的理赔业务素质,又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理赔部门对理赔风险的研究也明显不到位,在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上缺乏认识。 2、同时,受有限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于风险分析和评价的水平较低,无法抓住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绝大多少的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上都缺乏系统、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另外保险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过于原则性也使保险理赔的法律基础中存在较多漏洞,为理赔工作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3、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制度不完善、不明确,工作规范不全面,在进行理赔的处理中随意性强。在个别保险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调查和核赔两个岗位职务,这就给假理赔提供了契机,增加了理赔环节的风险。保险公司内部对理赔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奖惩制度,个别理赔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增加了理赔的困难。理赔调查的不深入,调查手段和技术的落后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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