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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毁损一般由出卖人担责,交付使用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风险自书面通知之日起...
预售房毁损一般由出卖人担责,交付使用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风险自书面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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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毁损一般由出卖人担责,交付使用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风险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拒收的,由出卖人承担。
地震火灾等原因使得房屋发生损毁的,如果该房屋未曾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开发商对其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房屋已经交房了,则其损失责任由购房人承担。但是如果是属于购房人自己自己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交付的,比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交房的,从违反约定之日起,其房屋损毁的损失由购房人承担。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四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签订后房屋毁损的风险一般由实际持有人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风险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拒收的,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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