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划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关键是该风险何时转移。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之前我们已经讲过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那在其他情况下,标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之前我们已经讲过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那在其他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一般来说,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才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迟延的情况下,就要考虑相应地调整风险划分。在标的物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显然是加重了出卖人的风险。出卖人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而买受人违反了及时接收标的物的合同义务。标的物的风险本来应当随着按时交付而转移,不能让买受人通过拖延逃避其本应承接的风险。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虽然一般来说,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开始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交付延迟时,应考虑相应调整风险划分。如果标的物延迟交付是由买方过错造成的,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开始转移,显然会增加卖方的风险。卖方已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准备,买方违反了及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义务。标的物的风险应当按时交付,买受人不得通过拖延逃避本应承担的风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