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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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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不是劳动法规定的,而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4)患有职业病。(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遭受非主要责任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其他工伤情况。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本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年内,经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鉴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鉴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鉴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纠正的所有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职业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职工有工伤,经治疗伤害相对稳定后有残疾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一个,最轻的是十个。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相关资料。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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