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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的,具体有以下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是本单位内部的劳动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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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对本企业内部的下列劳动争议进行处理:(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并不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程序,劳动者也可以不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法律、公正、及时、重点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劳动争议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接受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有责任提供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2条至第14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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