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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抵押物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证明; 抵押合同文本; ...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2、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3、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4、抵押物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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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1、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2、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文件; 3、土地出让方案; 4、出让土地情况的说明(包括面积、位置、四至等)、土地评估说明;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被抵押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登记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的土地使用出让金额证明。 二、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三、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四、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六、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信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一标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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