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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政策并没有取消,依然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重要内容之 一,只是如今已经取消掉了晚婚假而已。晚婚面临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往后推...
晚婚晚育政策并没有取消,依然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重要内容之 一,只是如今已经取消掉了晚婚假而已。晚婚面临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往后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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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了,《计划生育条例》现在没有晚婚假。 二、国家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各个地方不一样,这个问题你可看贵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生育应按计划进行,禁止计划外生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九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婚后多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农村村民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六)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 (七)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九)农村村民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十)农村村民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十一)农村村民中因丧偶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一方无子女的;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分山区农村村民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般应间隔四周年。本条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和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将子女遗弃或违法送养的,不得再生育;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因户籍地变迁,不符合现户籍地生育政策的,执行现户籍地的生育政策,已怀孕者除外; (三)女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执行从严地的生育政策; (四)农村村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或被城镇企业聘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在工作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在我国公民的晚婚晚育假取消了,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应当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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