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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并之后,能用之前的业绩和资质投标。 吸收合并,被合并方注销,合并方继续沿用自己的名称,所以资质与业绩都不会对以后的投标造成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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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有如下好处: (1)在生产和销售上能够享受规模效益带来的各种好处 (2)由于人才、技术、设备的集中使用,有利于研究开发事业 (3)节约了时间:在短时间内取得所需要的资金、人才、技术、信息、设备等经营资源 (4)节约投资:可以避免设备投资、库存投资、研究开发投资方面的重复投资 (5)通过事业的多角化,分散了风险,享受到范围效益 (6)提高了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7)通过管理部门一元化,节约了间接费用 (8)优秀企业家经营的优势企业对业绩不振企业的吸收合并,可以救活一批经营不振甚至亏损的企业,因此,地方政府和工业管理部门也很感兴趣 (9)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如果对企业兼并浪潮的宏观指导得当,通过兼并中的经营资源再分配,可对产业结构、企业结构的合理调整作出贡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之有关规定: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不愿意去视为变更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不成可解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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