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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分类是,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其他公司解散;而新设合并是几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合并的各公司都解散。
按照法律形式,企业合并有以下合并类型:(1)吸收合并,是指两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其中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或多个企业吸收到自己的企业中,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法人地位,解散消失。(2)创立合并,我国《公司法》又称新合并。合并是指几个企业协议合并形成一个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企业不再存在,而是由新企业经营。(3)控股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或取得另一个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并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政策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企业合并可采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而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1、按照中国企业合并准则中的标准划分:(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由同一方或同一多方最终控制,控制不是暂时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同一多方的最终控制。2、根据国际标准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分为水平合并(也称横向合并)。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本属于同一行业,生产同类产品。(2)垂直合并(又称垂直合并)。合并企业双方或多方之间存在原材料生产、供应、加工和销售的关系,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垂直合并是大企业全面控制原材料、生产和销售的基本手段。(3)混合。与此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或合并双方或多方属于无关行业的企业。后一种合并往往发生在某个行业的企业试图进入利润率较高的另一个行业时,往往与企业的多元化战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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